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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心肥料包装提防欺农陷阱

2020-9-12 04:02| 发布者: 种地网| 查看: 971| 评论: 0

摘要:   国家标准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对肥料包装标识的具体内容和规格做了明确的要求。以复混肥和有机肥为例,其包装标识内容包括:  1、肥料名称和商标,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规定的肥料名称。如× ...
  国家标准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对肥料包装标识的具体内容和规格做了明确的要求。以复混肥和有机肥为例,其包装标识内容包括:
  1、肥料名称和商标,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规定的肥料名称。如×××牌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如有商品名,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标注。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
  2、总养分含量及单养分标明值。这是不法厂家经常做手脚的部分,特别要引起农民朋友的重视。复混肥料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其他元素不得计入总养分。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五氧化二磷、氯化钾的百分含量,如25%的氮磷钾复混肥料10-5-10,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即使加入中量元素或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标识上标注。另外,若产品含氯,必须注明含氯字样。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要标明有机质含量,根据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现有标准,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中有机质含量要大于30%和20%。
  3、生产许可证号(复混肥料),肥料登记证号和产品的标准编号。目前国家对复混肥料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因此复混肥料的包装标识上要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流通的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进行登记管理,包装标识上同样要标注肥料登记证号,例如以粤农肥(2003)临字100号或粤农肥(2003)准字100号的形式标注;包装标识上要标注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如GB15063—2001、GB18877—2002等。
  4、生产或经销单位名称和地址。该单位名称和地址应是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农民朋友购肥时一定要看清楚以上的内容,根据作物需要和氮磷钾含量或有机质含量决定是否购买或判断肥料价格是否合理,对其他夸张或误导的宣传内容要提高警惕。针对近年来不法厂家的欺农手段,主要陷阱有以下5种类型:
  1、夸大总养分含量。按照国家肥料标识标准规定,复混肥料中的养分含量是指氮、磷、钾三元素的总含量,中量元素如钙镁硫和微量元素都不加以标识。但有些厂家却故意将这些中量元素全部加入总养分中,或在一些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将有机质一并写入总养分中,有些二元肥甚至将钙、镁、硫等中量元素计入总养分中,使实际总养分含量只有25或30的复混肥通过虚假标识达到40甚至50以上。
  2、二元肥冒充三元肥销售。常用方法是在配合式中标入中量元素或有机质含量。明明是二元复混肥,但却标明“氮:15;磷:15;铜锌铁锰等:15”,或者N-PK-S 15-15-15。这种标识给人造成一种三元复混肥的感觉,使作物因缺乏某些养分而造成减产。
  3、有些企业故意在外包装袋上用拼音打印商品名、商标名、企业名称,以此来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是进口产品。利用农民崇拜进口复合肥的心态大做文章,打上与欧洲国家相似的国名,如将“原产国”变为“原料产国”,使用“挪二威”、“丹唛”、“娜威”,以及“俄罗斯技术”,或采用“俄罗斯、中国、加拿大原料”等字样进行误导农民。
  4、夸大产品作用。在包装袋上冠以欺骗性的名称,如“全元素”,“多功能”,“抗旱、抗病”等。
  5、假冒或套用肥料登记证号。农民朋友可以上网或通过电话了解该肥料是否合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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