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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不可游离监督之外

2020-9-13 03:51| 发布者: 种地网| 查看: 693| 评论: 0

摘要: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在这一过程中,部分村干部将目光瞄向土地征用补偿款,利用管理上的漏洞进行贪污侵吞。该如何防范此类严重侵害国家和农民利益的犯罪?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现年60 ...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在这一过程中,部分村干部将目光瞄向土地征用补偿款,利用管理上的漏洞进行贪污侵吞。该如何防范此类严重侵害国家和农民利益的犯罪?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现年60岁的史某从1998年起就担任陵县某村党支部书记。经陵县法院一审、德州中院终审查明,2010年10月至2011年11月间,史某在德大铁路修建征地时,虚报户名为许某的钢骨架大棚一个,面积为2415平方米,以此冒领德大铁路占地覆盖物补偿款105600元。
  看到虚报十分简单,审核也不难,10万多元轻易就到手,史某又如法炮制,虚报户名为祁某的简易塑料大棚一个,面积为1450平方米,以此冒领德大铁路占地覆盖物补偿款40600元,据为己有;再次得手后他仍不满足,又虚报户名为祁某某的简易塑料棚一个,面积为1470平方米,以此冒领德大铁路占地覆盖物补偿款41160元,据为己有。
  填了三个人名,虚报了三个大棚,就贪污了土地补偿款187360元。德州中院二审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史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根据德州中院的统计,近五年来,德州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村干部涉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贪污犯罪案件59件104人,而同期村干部贪污犯罪案件为118件175人,村干部贪污案件中半数指向土地征用补偿款。在59件涉及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贪污犯罪案件中,超过七成的案件属共同犯罪,具体表现出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村文书横向串通,上下级纵向勾结等特点。这104名被告中,超过85%的犯罪主体只有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他们的作案手段往往简单直接,在申报环节大都采用隐瞒、虚报的手段;在分配环节,大都采用假借名义私自截留、不分或者少分的手段。
  那么,村干部何以能轻易侵吞土地补偿款?审理过多起此类案件的德州中院法官冯世联分析,集体事务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在个别村形同虚设,特别是在征地补偿工作中,村干部往往受政府委托处理具体事项,这时,拆迁方和相关部门往往倚重村干部,对其要求尽量满足。如在史某一案中,史某等虚报大棚时,有关方曾派测量人员前去实地测量。但史某称,为了配合拆迁进度,大棚早拆除了,地上附着物不存在了。由于拆迁工作需要村里配合,测量人员也没有查看现场,没有在村里展开调查,就予以认可了。
  另一案例与此十分相似:自2010年8月份始,邯济铁路扩能改造项目(禹城段)占用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某村部分土地,该村党支部书记刘某和村主任刘某某利用协助政府办理占地拆迁补偿事宜的便利,虚报桥梁一座套取补偿金,顺利骗取61600元。刘某私吞21600元,刘某某私吞20000元。经禹城法院一审、德州中院二审,因犯贪污罪,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在这一案件中,刘某二人虚报的所谓桥梁只是一座土墩,有关部门派出测量队进行了实地测量,测量人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稀里糊涂给报了上去。
  审理此案的冯世联法官分析说,通过这一案件可以看出,涉及征地补偿工作的各部门之间职权不明确,责任划分不细致,缺乏有效沟通。部分征地部门甚至对村干部的虚报、多报等行为视而不见。
  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款,不但国家利益受到损失,也会直接侵害农民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冯世联建议,要加大政务、村务公开力度,让村干部权力处于群众监督之下;农村土地拆迁补偿工作要“流程再造”,在测量、审核、统计、报表等各个环节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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