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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2020-9-13 11:24| 发布者: 种地网| 查看: 691| 评论: 0

摘要: 纵观各国农业发展历程,合作社在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借鉴世界各国发展合作组织的经验,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对提高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程度,加快实现农业 ...

    纵观各国农业发展历程,合作社在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借鉴世界各国发展合作组织的经验,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对提高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程度,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世界范围内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特征与趋势


    自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以来,世界合作社发展已有170年历史。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均肯定合作社在农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并致力于提高合作社竞争力,推动和促进合作社向健康、可持续方向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一是以美国“新一代”合作社为代表的合作组织突破了传统的“一人一票制”的经营准则,取而代之的是更具效率、产权明晰的股份制运行机制;二是合作社通过联合或合并由传统较为单一的经营领域逐渐向纵向一体化经营或综合性经营方向发展;三是合作组织的定位由最初农业生产经营者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自愿形成的联合组织,逐渐向更加重视效率、适应竞争的盈利性企业化的经营组织转变。


    基于运行机制的变化,合作社的发展也呈现新的特征:一是合作社的经营效率不断提高;二是农民合作社出现联合,数量整体减少,规模不断扩大。


    主要国家推动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一)完善调整法律法规引导合作社发展。法国政府对合作社的态度在19世纪开始由不支持转为支持和推动其发展,1972年制定了《合作社法》。在该法的引导下,法国合作社扩大了经营范围并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美国政府并未制定单独的合作社法,相关法规分散于其他法律文件中。日本的农民合作社是通过立法自上而下建立,所以日本合作组织(农协)的发展完全依赖法律法规,受立法内容的调整影响极大。自1947年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以来,日本政府根据农协经营的实际需要,先后进行过28次修改,使之日臻完善。进入21世纪,日本政府实施了新的《农业基本法》。在此基础上,日本农业合作社逐步向大规模合并、提高经营效率、加强民主建设、进行体制创新方向转变。


    (二)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合作社壮大。在合作组织发展的不同阶段,财政补贴的形式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两类:一是在合作组织发展初期,在财政税收上对农业合作社实行补贴政策。如法国政府在“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合作社”成立初期,根据合作社会员人数多少给予一定的启动经费。对于其所购买的机器,政府提供相当于机械购买价值15%~25%左右的无偿援助。二是在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实施相应的财政补贴。如英国政府为推动合作组织发展壮大,从1973~1979年连续对合作组织实施财政补贴,补贴金额每两年增加一次。在日本,由于农协是农业经营的主体,农协也成为政府补贴农业生产经营的首要载体。日本政府每年农林预算中的五分之一是通过农协实施的。
    (三)实施长期的税收优惠措施推动合作社发展。在法国,农业合作社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优惠程度视合作社经营对象有所不同。另外,法国所有企业必须交纳盈利后36%的利润税和一定的工资税,而合作社则免征。美国政府对合作社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合作社发展不同阶段有所调整。日本政府多年来对农协实行低税制。一般股份公司要交纳62%所得税,而农协只交纳39%;各种地方税,一般企业交纳50%~60%,农协只交43%。


    (四)营造宽松的金融环境促进合作社成长。政府对合作社金融支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给予合作社低息贷款的政策,二是直接资助建立信贷合作机构。世界多数国家都采取第一种支持方式,如法、德等国为合作社提供较低利率的中长期贷款。美国政府还建立了专门面向农场主和农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的农业信贷合作体系。日本的农协金融制度建设是后者的代表,也是世界范围内合作组织金融制度最为完善的代表。与其他国家金融业务和农业合作社业务分开不同,日本政府将信贷和金融业务整合在农协事业中。日本农林中央金库是农协的合作银行,农林中央金库的放款对象原则上以所属合作社团体为限,但资金剩余时,也可以向非合作社团体放款。


    (五)引导和鼓励合作社规范有序发展。随着全球贸易化程度不断提高,包含合作组织在内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竞争日趋激烈,合作社受到来自国内外市场越来越大的挑战。各国政府通过监督和管理,引导合作社有序规范运行,实现可持续发展。一是直接监督和管理。如法国和日本。二是间接监督和管理。以美国为代表。


    对我国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启示与思考


    (一)准确定位。我国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有六年,各地在实践中出现了多样化的发展模式。从国外的经验看,我国应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使合作社通过多种组织形式,为社员提供生产、供销、信用合作等综合性服务,既是增强合作社内部活力的要求,也是促进合作社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重视规模。近年来,农民合作社有了较快的发展,但入社农户的数量刚刚超过全国农户总数的1/4,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平均规模只有80户左右。因此,应在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数量的同时,提高新成立合作社发起人数量的门槛,更加重视和鼓励农民加入已经成立的合作社和发展合作社联合社,促进向纵向一体化、联合化、规模化经营方向发展,增强合作社的带动能力。


    (三)重点扶持。通过合作社对农业进行支持和保护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我国对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应当坚持扶大扶强的原则,重点放在增强合作社的内生活力,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科技推广方面。


    (四)改革放活。随着合作社发展壮大,各国政府更加重视“掌舵”不做“划桨”的事,逐渐减少对合作社的干预,充分发挥服务和引导功能,给合作社创造更灵活的制度空间。从长远和世界范围来看,金融创新是合作社制度“放活”的重要一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要求,需要有关部门协商尽快拿出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加强监管。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合作社发展缺乏有效的组织协调和引导。借鉴国外经验,建议加强合作组织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通过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合作组织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作者单位:农业部农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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