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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着力点

2020-9-13 11:34| 发布者: 种地网| 查看: 598| 评论: 0

摘要: 随着我国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经商,“谁来种地”的问题逐渐突出;随着农民纯收入中来自传统农业的比重明显下降,“怎么种地”的问题难以回避;随着农民种田意愿不断下降,撂荒以及“隐性撂荒”现象日益严重 ...
    随着我国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经商,“谁来种地”的问题逐渐突出;随着农民纯收入中来自传统农业的比重明显下降,“怎么种地”的问题难以回避;随着农民种田意愿不断下降,撂荒以及“隐性撂荒”现象日益严重。对于很多农户而言,种地成为农民家庭经营结构中的“兼业”。面对紧迫形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首要任务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中央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巩固发展农业农村大好形势而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当前“三农”工作的重大课题。


    理论和实践都充分表明,具备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特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各地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加快土地流转,找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着力点。


    基础支持:财政对土地确权工作适当倾斜,统筹协调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中的现实问题


    经过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变成了农民的“存折”,成为“活资产”。一方面,城乡收入差距将逐渐缩小。进城的农民把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土地换收入、换股权;种地的农民用土地抵押贷款,解决资金难题。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更多的地可种,土地撂荒减少。尽管农业部已经计划扩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并提出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力争5年内基本完成,但确权这一基础性工作开展的时间越早、范围越广,就越能够为土地流转提供更坚实的基础。因此,可以在公共财政上对土地确权工作适当倾斜,加快土地确权进程。


    对于农业经营主体普遍感到亟待解决的道路基础设施不顺畅、用电难题、用地指标等突出现实问题,各地政府都要给予高度重视,该政策倾斜的大胆倾斜,能够解决的尽快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要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寻找出路。


    平台支持:建立健全县级、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更好地服务土地流转


    通过土地流转,能够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耕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绩效。目前我国乡村户数约为2.6亿户,户均耕地不足7亩,这种小规模、分散的家庭经营方式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应充分考虑劳动力转移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和机械化水平、经营作物品种、土地自然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增产和增收的平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的平衡以及效率和公平的平衡,因地制宜确立家庭经营的适度标准。有测算表明,在北方单季地区,家庭经营的适度规模在120亩左右;在南方两季地区,为60亩左右。尽管全国土地流转比例已经快速提升到26%,但仍有较大的流转潜力。


    可以在稳妥有序前提下,依托农村经管机构,建立健全县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条件成熟的乡镇可成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等服务功能,力争做到县市全覆盖。通过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而非“拔苗助长”式的行政干预土地流转,既能避免土地撂荒和经营规模过于碎小,又能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导致的就业压力和社会不公。


    项目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涉农项目,并逐步加大其承接比例


    根据国家发改委2014年编制的规划,包括灌区改造规划、饮水安全规划等在内的农口项目资金总需求高达数万亿元,并且已经明确将挑选见效快、效益好、农民欢迎的项目优先安排。各地政府应当抓住机遇,密切关注相关规划,并结合本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实际,对于上级已明确可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实施的涉农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申报,逐年加大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涉农项目的比例。


    与此同时,各地还可以新增专项财政扶持项目,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例如,将具备条件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交由合作社承担并允许其申报和实施财政支农项目,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向合作社持有管护等。还可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支持家庭农场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项目,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支持实施农业“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农业结构升级。


    监管支持: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担监督管理,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并监督土地撂荒现象


    虽然随着惠农强农富农政策的不断落实,涉农收费和一事一议逐步规范,农民负担总体呈下降趋势,但针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惠农政策执行走样、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始终保持对农民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担监督管理的高压态势,坚决纠正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担的不当做法。与此同时,要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防范土地流转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一旦发现可能存在风险的苗头,政府要果断采取措施,将不良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政府还要积极巡查,针对举家外出打工户、无劳力户等上门多做工作,以免造成土地撂荒现象,为土地流转创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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